【专稿】如何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从深圳市对18家单位进行处罚说起(附破坏燃气设施法律法规及防范措施最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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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近年来,因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设备设施引起的燃气泄漏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同时严重危害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别是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大,楼宇建设、道路改造、绿化施工、通信电缆铺设、雨污水管道改造、地铁工程等第三方施工,给燃气管网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应该从法律法规上加大对第三方施工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从源头上解决和规范第三方施工的申请、审批、过程监控、施工验收整个施工闭环管理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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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石芝锋
一、新闻案例: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情况 18家责任单位被处罚
据国家住建部官网12月21日报道: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情况 18家责任单位被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近日通报了2017年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情况。年初以来,我市共发生18起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18家责任单位被处罚。
据悉,今年发生的18起事故中,涉及水务工程8起,道路工程6起,供电工程2起,地铁工程1起,绿化工程1起,事故发生率同比去年下降31%。
此次受到处罚的相关责任单位有:中国铁建大桥局(法人:吴建顺)、福田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吴晓斌)、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人:申茂夏)、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聂吉利)、深圳市宝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刚)、深圳市金海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周铭)、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胡恒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法人:张玉峰)、广东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范秋阳)、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戴勇)、广州春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法人:方小春)、深圳市常常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林顺雄)、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田野)、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法人:梁元松)、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人:梁向峰)、深圳市宝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许峰)、深圳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黄国民)、深圳市宏开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吴木旺)。其中,广东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因未签署燃气管道保护协议被处罚金10万元,其余17家单位被处罚单位罚款金额均为3万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燃气管线非常复杂,燃气管线和站点遍布深圳的大街小巷,用气人口较多,燃气管道的安全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城市公共安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燃气管道安全,加大第三方施工的管控力度,严格遵守《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坚决严惩事故单位及责任人,为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驾护航。(有修改)
(新闻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二、案例剖析
从新闻报道可知,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18家责任单位被处罚,都是由于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虽然报道中没有针对每个施工单位破坏燃气管道的原因进行分析,但从以往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经验分析可知,大部分原因是由于施工方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施工前没有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实地进行详细的现场确认,或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就盲目施工。同时也有大部分是违规施工,第三方施工方在施工作业前没有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作业前向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告知、申请,审核,就擅自违规进行施工引起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或在施工作业时,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野蛮施工造成的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18家责任单位作出了处罚。
三、法律法规对破坏燃气设施的规定
为规范和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四、预防和杜绝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防范措施
众所周知,城镇燃气管线非常复杂,燃气管线和站点遍布城镇的大街小巷,用气人口较多,燃气管道的安全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城市公共安全。因此,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燃气企业、第三方施工方及城镇市民各方应该高度重视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加大对第三方施工的管控力度,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坚决严惩事故单位及责任人,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驾护航。在此,预防和杜绝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类似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安全防范措施
1、规范施工:建立健全严格的施工申请、许可机制和工作联系对接机制,提前做好安全防范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为了规范第三方施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经营企业应该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严格的施工申请、许可机制和工作联系对接机制,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将预防关口提前,及早的消弭危险隐患。
2、加强施工监管:应该加强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监管,明确施工单位应尽的燃气管网安全保护义务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2010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因此,从法律法规上已经明确了第三方对燃气设施破坏的禁止行为及作业活动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义务。所以燃气公司应该与各地政府研究出台政策,对施工项目只要涉及道路开挖,与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施工单位应尽的燃气管网安全保护义务,将管网保护关口提前,化被动变为主动。燃气公司应该及时掌握施工情况,做好对第三方施工单位作施工前和施工中协作。同时在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还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明确安全保护责任和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
3、燃气公司应该加强对燃气设施周边施工的巡检和监控
在施工中,燃气经营企业应该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护,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施工保护方案的要求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同时加强现场巡查,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同时需要做好对管线的巡视检查工作,安排每天进行燃气管线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施工单位的违规作业。
4、对燃气设施要做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因此,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燃气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对安全报警装置、安全附件、防雷接地的检定工作。对燃气设备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严格的燃气设施巡检制度,做到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完好,安全投入生产运行。
5、加大对破环燃气设施的第三方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违章施工的处罚力度,对第三方违法违章施工导致燃气管道设施破坏并引发燃气泄漏事故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
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⑴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 建造建筑物或者构造物;
② 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易燃易爆物品。
③ 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
⑵ 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⑶ 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⑷ 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4】新闻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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